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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處理設備處理飲用水水質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的制定原則 (1)以《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》(GB5749-85)為基礎。(水處理設備)《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》是我國惟對飲用水水質進行管理的技術法規,已實施很多年,積累了豐富的經驗。這次制定的《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》就是在原標準的基礎上進行修訂而成的。 (2)盡量與世界接軌。WHO《飲水水質準則》是由來自世界各國的專家,綜合國際上有關的調查報告以及研究論文和專著編輯而成的,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。我國的《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》就是以WHO(飲用水水質準則》(199年版和198年補充卷)為與世界接軌的主要依據,盡量把WHO水質準則中具有可行檢測方法的指標列入了我國《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》:(水處理設備)同時參考了美國、日本、歐洲等國家和地區的飲水水質標準。 (3)必須符合國情和有可操作性。為便于實施,需大量增加的水質指標及其限值必須可行,具有可操作性。因此,將飲用水水質指標分為常規檢驗項目和非常規檢驗項目。常規檢驗項目是在日常監測和監督中需經常檢測的指標,基本上和原《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》檢驗項目一致。而增加的大量指標中,包括有機物、農藥、消毒劑及其副產物等均列入了非常規檢驗項目,供各地根據當地情況選擇使用。這就保證了該規范的可行性。 (4)對原標準中的水質指標限值進行修訂根據存在問題及發展趨勢,對于某些指標限值需進行修改。 上一篇去離子水設備穩定化處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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